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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
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機構,加強少年之輔導;並視其情形辦理各種技藝訓練、輔導就業與舉辦有關少年福利服務及其他輔導活動。
少年輔導委員會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輔導專業學識或經驗人士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學生,協助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工作。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