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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對警察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
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予更
正;其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