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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縣 (市) 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核發警察紀
錄證明。
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