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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紀錄證明書申請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
件,向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
請者,應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