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警察機關為獎勵現職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雇員協助警察工作,其依規定未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發給工作獎助金;其標準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