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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為使互助共濟事業有效推行,得就偵破刑案及辦理經濟案件等獎金中提繳部分金額充作互助金,其提繳比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