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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之會計、出納單位應於發放薪津時,扣收當月互助基金、互助金,連同員工薪餉冊副本及扣繳互助基金名冊送互助共濟委員會。監察組於每月十五日前會同業務、會計二組稽核上月互助金收支情形,並每三個月報請互濟共濟委員會刊登警政通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