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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術科成績總平均不及六十分或應用技術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予退訓,並
由警察專科學校通知其所屬團管區,比照回役規定,依法列入臨時召集,
補足其義務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