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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於警察學術、技能研究有重大貢獻。
二、檢舉因而破獲重大犯罪或協助破獲重大犯罪。
三、救護他人緊急危難或適時防止重大危害發生。
四、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四名。
五、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三名。
六、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世界或亞洲紀錄。
七、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