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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檢舉犯罪因而破獲。
二、擔任校內幹部表現優異足為楷模。
三、同一學年未曾請假、曠課、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或劣蹟註記。
四、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五名、第六名或第七名。
五、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四名、第五名或第六名。
六、代表本大學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二名。
七、代表本大學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一名。
八、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全國紀錄。
九、入校後通過本大學所定英語檢定畢業門檻標準逾二級。
十、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