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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學生(員)之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獎懲之法令依據、具體獎懲事實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受記大功或記過以上之獎懲者,應通知其家長(屬);其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並通知其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