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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警官學校,前警察總署、警察總隊、首都警察廳及經內政部認可現已
裁徹之各省 (市) 警察教育機關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給
畢業證明書。
前項警察教育機關所辦短期訓練班結業學員遺失給業證書者,由內政部發
給結業證明者。但中央警官學校短期講習班結業學員遺失未經內政部驗印
之結業證書者,應由該校自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