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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警官學校本科各學系,專修科暨警政研究所畢業生,經教育部驗印之
畢業證書遺失,申請發給證明書者,依教育部訂頒之「學校畢業證書發給
辦法」規定,逕向該核校申請,由校填具畢業證明書,送由教育部驗印後
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