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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大學甄試入學新生,應具有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之資格,其條件及名額如下:
一、具柔道專長者,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柔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四名。
二、具來福槍射擊專長者,應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 A 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二名。
三、具跆拳道專長者,應取得一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跆拳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一名。
四、具空手道專長者,應取得一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空手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一名。
前項各款所稱入學考試擇優錄取,指入學考試經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應達各類組一般考生第一階段最低錄取成績五分之四者;技術測驗擇優錄取,指技術甄試測驗成績優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