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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甄選初試之條件及名額如下: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現在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年齡在五十二歲以下者,每年甄選一名至十名,就讀二年制技術系一年級。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現在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每年甄選一名至五名,就讀學士班四年制相關學系一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