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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組長、室、中心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
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