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造地施工計畫範圍內海岸環境改變,申請人須重新進行調查或應變處理。
二、因政府訂定、修正相關法規或計畫,致須配合調整使用計畫內容,且使用計畫調整後不涉及土地使用強度及主要結構物位置變更。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前項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