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經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者,主管機關應於廢止後三十日內實地勘查,無擅自動工情形者,無息退還開發保證金予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退還開發保證金,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動支開發保證金進行善後處理:
一、經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且主管機關於廢止後三十日內實地勘查,有擅自動工之情形。
二、經依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