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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就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當事人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曾為該公開評選案件、異議或申訴事件之承辦人員、或評選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主辦機關、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委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事由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令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