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技師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
四、具有與都市更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