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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第一類謄本,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
二、經內政部同意。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公聽會,其通知單無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