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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者: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