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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且營業項目登記含租賃住宅包租業、租賃住宅代管業。
二、領有不動產仲介業設立備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