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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申請濕地標章許可使用、延長使用或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二、變更標章證書申請人名稱或地址、遺失或毀損申請換發或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