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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申請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十七萬元;採行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措施者,每件加計新臺幣十七萬元。
申請變更濕地影響說明書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申請濕地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許可:每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申請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許可:每件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重新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許可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