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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顧問公司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並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之規定;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