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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顧問公司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於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通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顧問公司發生前項事故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行政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圖表附件:
附表 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