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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經政策需求評估不符合、初審不通過及審核或評審結果,主辦機關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次日起十四日內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政策公告或公開徵求後無申請人、資格審查後無合格申請人、無法完成議約或簽約,或完成簽約者,應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