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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經初審符合前條規定並辦理公開展覽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一)申請人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
(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海域。
(三)同一使用範圍有二以上申請許可案件,且申請人之一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者,應併送審查。
(四)同時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許可案件。
二、屬前款以外情形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