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許可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予許可: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無不利影響。
(二)針對海岸生態環境之衝擊,採取減輕之有效措施,降低對整體棲地或生態環境之影響,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經評估後,該使用行為具有必要性,不改變使用將導致重大公共利益遭受損害。
2.使用區位無替代性,或使用其他區位將產生更多之環境破壞。
三、經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位於重要海岸景觀區者,應符合依本法第十一條訂定之都市設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