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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活動場所之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