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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說明會應於重要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適當地點舉行。
二、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並於說明會舉行前十五日,將會議資料登載於專屬網頁。
三、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重要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等民意機關、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四、商請當地村(里)長通知當地居民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