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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代金。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