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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空氣側送風系統,單一風機耗電量超過四千瓦(kW)者,其單位耗電量應符合下表規定:
┌──────────┬─────────────┐
│ 系統種類 │ 單位耗電量 │
│ │(單位:千瓦/立方公尺/秒│
│ │;kW/m³/s) │
├──────────┼─────────────┤
│ 定風量送風系統 │ ≦1.7 │
├──────────┼─────────────┤
│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 │ ≦2.4 │
└──────────┴─────────────┘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應設部分負載控制器,在送風量為原設計風量百分之五十時,風機耗電量不得大於原設計耗電量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