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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補助,應公告下列事項,並於所轄鄉
(鎮、市、區)公所張貼公告或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申請資格。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服務地區、項目、件數及費用。
四、審查方式及期限。
五、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六、申請書、服務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
七、其他必要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申請截止日起六十日內完
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