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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