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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開發案件於本條例適用期間內未申請建造執照或未依建造執照有效期間施
工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將原核發許可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其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已完成變更之異動登記者,並應依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