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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設立下水道承裝商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與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項合格證書(明)等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第一項規定所核發之籌設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