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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符合第四條應具備之條件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與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項合格證書(明)等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
五、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前項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於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並完成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