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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建築師於參加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研習後,應檢附研習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前項研習證明文件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並將委託事項刊登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