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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建築師研習包含下列項目:
一、建築師倫理。
二、建築課程。
三、建築相關法令。
四、建築品質及實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項研習以下列方式實施,其得採計積分之計算方式及其個別項目積分計算如附表:
一、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
二、參加講習訓練。
三、教學、研究、研發。
四、作品發表。
五、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前項第一款建築師公會活動或第二款講習訓練,由各機關(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活動或訓練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於活動或訓練後,發給研習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