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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建築時,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臨接其他道路者,應自道路邊線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者,應以通路連接道路,通路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集中興建之房屋,應有完整之道路系統,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