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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登記為專業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廠商登記證:
一、第一類專業廠商: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三十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至少十名需具備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或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資格。
二、第二類專業廠商: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十五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至少五名需具備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或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資格。
三、第三類專業廠商: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六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至少二名需具備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或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資格。
前項文件有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