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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認可費新臺幣一萬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業務主管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評鑑委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受聘同意書。
六、評鑑業務執行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