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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查報新違章建築不力者,依左列規定分別予以處分:
一、查報轄區內有新違章建築施工未予查報者,應予申誡或記過。一個月內有前列情事兩次以上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二、查報轄區內之新違章建築已全部完工而未查報者,應予記大過。
三、拆除新違章建築時,無故不到現場會同辦理者,應予申誡或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