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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除由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署長兼任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內政部遴聘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會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四人,由營建署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