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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初審,其評選項目及標準表如附表。
二、經初審入選者,評選委員會得推派具有相關專業經驗之委員實地勘查,或查閱帳冊資料後複審之。
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內政部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二款之實地勘查或查閱帳冊資料,參選業者不得拒絕之。
圖表附件:
附表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項目及標準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