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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評定合格,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之職能訓練講習二百二十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前項職能訓練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
一、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三十六小時。
二、工程圖說判識:八小時。
三、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十八小時。
四、測量放樣:十二小時。
五、假設工程:十小時
六、工程施工管理:四十小時。
七、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三十小時。
八、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十八小時。
九、工程結構:十六小時。
十、機電及設備:十六小時。
十一、契約規範:八小時。
十二、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六小時。
十三、工地治安: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