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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1 條
工地主任違法失職,除負其民刑事責任外,應由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按其情
節輕重依下列規定懲戒: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受僱於營造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工地主任於連續三年內受申誡處分達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受僱於營造
業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