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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由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一、其承攬之工程特別艱鉅,而能順利完成者。
二、對施工方法有特別改進或發明,致對工程技術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營造業於受獎前二年內未受處分者,得准予升一等登記。